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3253號
聲 請 人 盛得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田育昇
訴訟代理人 熊紹
惟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30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
1790號
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100 年10月8 日屆
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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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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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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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七洋聯運股份有限│第一商業銀行 │100年5月31日│906,780元 │CA0000000 │
│ │公司 │南京東路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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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柳杏國際有限公司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│100年6月30日│34,440元 │BA0000000 │
│ │周哲世 │敦南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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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曾寶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