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262號
聲 請 人 綠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博文
代 理 人 陳琇瑛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571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11月8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麗燕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翁挺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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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326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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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金 額 │
發 票 日 │ 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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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雙橡園家飾│華泰商業銀行│39,375元 │99年2月月25日 │AB0000000 │
│ │裝潢有限公│新店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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