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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事聲字第 2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聲明異議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事聲字第242號 異 議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邱大展 代 理 人 陳勵新律師 相 對 人債務 人 科達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 杰 上列當事人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,異議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 28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01年度司執字第32568號裁 定聲明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異議駁回。 理 由 一、原裁定意旨略以:異議人即債權人持經公證租賃契約,主 張債務人科達百貨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科達公司)違約並繼 續占用坐落於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之房屋(下稱系爭建 物),請求依據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、第6條第1項 第4款、公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命債務人應將系爭建物騰空 並返還予債權人。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民國101年4月6日向 債務人核發自動履行命令,並於101年4月16日送達予債務人 科達公司。第三人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主富公司 )於101年4月27日具狀陳稱其為系爭建物現占有人,主張其 為自己之利益占有系爭建物,債務人科達公司之繼受人, 不為本件執行名義效力所及,據此聲明異議等語。查系爭建 物現由主富公司占有使用,並基於其與債務人科達公司間之 租賃契約而占有系爭建物,自無公證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 用,因認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等語。 二、異議意旨略以:系爭建物為異議人所有,異議人與主富公司 並無租賃關係存在,且主富公司亦表示與債務人科達公司間 之租賃契約已於100年12月屆至,異議人與債務人科達公司 間之租賃關係亦於100年12月31日屆至,主富公司仍占用系 爭建物,應係為當事人之利益而占有,應為公證書執行效力 所及。且異議人與債務人科達公司間之租賃契約約定:契約 關係消滅後,如乙方(即科達公司)或第三人仍繼續占有使 用房地者,乙方除應租金費率返還不當得利外,並應依逾 期返還日數按每月租金3倍支付懲罰性違約金;承租人應如 期給付如契約所載之租金、違約金,期限屆滿應騰空返還租 賃物,不履行時,應逕受強制執行,承租人如有連帶保證人 ,對於租金、違約金之給付亦應逕受強制執行。系爭建物之 租賃期間自100年7月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,債務人於 租期屆至後竟拒絕交還房屋,是債務人科達公司及林燕芳應 連帶給付租金及違約金,原裁定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 回,似就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全部予以駁回,然債權人仍 得依公證之租賃契約請求就違約金之部分繼續執行,依法 聲明異議等語。 三、按公證法第11條第2項規定:公證書除當事人外對於公證書 作成後就該法律行為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 人占有請求標的物者,亦有效力,所謂「就該法律行為,為 當事人之繼受人」,應指繼受公證法律行為之權利人或義務 人而言。債務人科達公司將系爭建物轉租予主富公司,為異 議人所不爭,則主富公司即非繼受科達公司與異議人間租賃 契約之義務人,且主富公司與科達公司間既有租賃契約關係 ,主富公司即基於其次承租人之地位而為自己之利益占有系 爭建物,再主婦公司與科達公司間租賃契約雖於100年12月 間屆滿,惟主富公司仍持續占有使用系爭建物,且科達公司 亦持續收取101年1月間至101年5月間之租金,有本院司法事 務官101年5月28日執行筆錄、租金收據5紙附於執行卷可參 ,依民法第451條規定,主富公司與科達公司間之租賃關係 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。異議人主張:主富公司與科達公司 間之租賃關係於100年12月31日屆至,主富公司仍繼續占用 系爭建物,應係為當事人之利益而占有,為公證書執行效力 所及云云,與前揭說明有違,不足採信。異議人就此部分聲 明異議,為無理由。 四、另異議人除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科達公司將系爭建物騰空返 還債權人外,另就債務人科達公司及林燕芳聲請強制執行 等財產,則原裁定主文逕將異議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,確 容易引起誤會,惟綜觀原裁定理由全篇均僅論及有關強制執 行騰空系爭建物,未包括前開強制執行財產部分,認原裁 定意旨僅在於將系爭建物騰空返還部分之聲請予以駁回。異 議人主張原裁定似將異議人全部強制執行聲請駁回,尚屬誤 會,是此部分異議理由,亦無依據。從而,原裁定駁回異議 人持公證書強制執行系爭建物騰空返還之聲請,並無違誤, 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,求予廢棄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 。 五、據上論結,本件異議為無理由,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、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雪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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