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事聲字第242號
異 議 人
即
債權 人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
法定
代理人 邱大展
代 理 人 陳勵新
律師
相 對 人
即
債務 人 科達百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 杰
上列
當事人間
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,
異議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
28日本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所為101年度司執字第32568號裁
定
聲明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異議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原裁定意旨
略以:異議人即
債權人持經
公證之
租賃契約,主
張債務人科達百貨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科達公司)違約並繼
續占用坐落於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之房屋(下稱
系爭建
物),請求依據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、第6條第1項
第4款、公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命債務人應將系爭建物騰空
並返還予債權人。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民國101年4月6日向
債務人核發自動履行命令,並於101年4月16日送達予債務人
科達公司。
惟第三人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主富公司
)於101年4月27日具狀陳稱其為系爭建物現
占有人,主張其
為自己之利益占有系爭建物,
非債務人科達公司之繼受人,
不為
本件執行名義效力所及,據此聲明異議等語。查系爭建
物現由主富公司占有使用,並基於其與債務人科達公司間之
租賃契約而占有系爭建物,自無公證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
適用,因認債權人
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等語。
二、異議意旨略以:系爭建物為異議人所有,異議人與主富公司
並無租賃關係存在,且主富公司亦表示與債務人科達公司間
之租賃契約已於100年12月屆至,異議人與債務人科達公司
間之租賃關係亦於100年12月31日屆至,主富公司仍占用系
爭建物,應係為當事人之利益而占有,應為
公證書執行效力
所及。且異議人與債務人科達公司間之租賃契約約定:契約
關係消滅後,如乙方(即科達公司)或第三人仍繼續占有使
用房地者,乙方除應
按租金費率返還
不當得利外,並應依逾
期返還日數按每月租金3倍支付懲罰性
違約金;承租人應如
期給付如契約
所載之租金、違約金,期限屆滿應騰空返還租
賃物,不履行時,應逕受強制執行,承租人如有連帶
保證人
,對於租金、違約金之給付亦應逕受強制執行。系爭建物之
租賃
期間自100年7月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,
詎債務人於
租期屆至後竟拒絕交還房屋,是債務人科達公司及林燕芳應
連帶給付租金及違約金,原裁定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
回,似就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全部
予以駁回,然債權人仍
得依公證之租賃契約請求就違約金之部分繼續執行,
爰依法
聲明異議等語。
三、按公證法第11條第2項規定:公證書除當事人外對於公證書
作成後就該
法律行為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
人占有請求
標的物者,亦有效力,所謂「就該
法律行為,為
當事人之繼受人」,應指繼受公證法律行為之權利人或義務
人而言。債務人科達公司將系爭建物轉租予主富公司,為異
議人所不爭,則主富公司即非繼受科達公司與異議人間租賃
契約之義務人,且主富公司與科達公司間既有租賃契約關係
,主富公司即基於其次承租人之地位而為自己之利益占有系
爭建物,再主婦公司與科達公司間租賃契約雖於100年12月
間屆滿,惟主富公司仍持續占有使用系爭建物,且科達公司
亦持續收取101年1月間至101年5月間之租金,有本院司法事
務官101年5月28日執行筆錄、租金收據5紙附於執行卷
可參
,依
民法第451條規定,主富公司與科達公司間之租賃關係
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。異議人主張:主富公司與科達公司
間之租賃關係於100年12月31日屆至,主富公司仍繼續占用
系爭建物,應係為當事人之利益而占有,為公證書執行效力
所及
云云,與
前揭說明有違,
不足採信。異議人就此部分聲
明異議,為無理由。
四、另異議人除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科達公司將系爭建物騰空返
還債權人外,另就債務人科達公司及林燕芳聲請強制執行
渠
等財產,則原裁定主文逕將異議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,確
容易引起誤會,惟綜觀原裁定理由全篇均僅論及有關強制執
行騰空系爭建物,未包括前開強制執行財產部分,
堪認原裁
定意旨僅在於將系爭建物騰空返還部分之聲請予以駁回。異
議人主張原裁定似將異議人全部強制執行聲請駁回,尚屬誤
會,是此部分異議理由,亦無依據。從而,原裁定駁回異議
人持公證書強制執行系爭建物騰空返還之聲請,並無違誤,
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,求予廢棄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
。
五、據上論結,本件異議為無理由,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、
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
書記官 詹雪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