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仲訴字第8號
原 告 翔凱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獻堂
被 告 展坊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威實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
裁判斷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7日裁
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,此項裁定業已於
101 年7月6日送達原告,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繳
等情,有送
達證書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
可憑,原告提起本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,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
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
法 官 洪文慧
法 官 羅郁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
書記官 楊婷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