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全聲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限期起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全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焦玉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贊暘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湛維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,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 轄法院起訴。 理 由 一、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此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,為同 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請求之 強制執行,聲請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六日以一百零 一年度全字第四九一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後,迄未起訴,聲請 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,自應准許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曹瓊文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