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全聲字第36號
聲 請 人
即
債務人 焦玉珍
相 對 人
即
債權人 贊暘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湛維漢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,債務人聲請命
債權人起訴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
轄法院起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經准為
假扣押,而
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
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
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五
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此規定於
假處分準用之,為同
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
不動產預定
買賣契約請求之
強制執行,聲請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六日以一百零
一年度全字第四九一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後,
迄未起訴,
聲請
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,自應准許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 曹瓊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