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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全聲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限期起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全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許創基       林蕭宏 相 對 人 頂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志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,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 轄法院起訴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此項規定於假處 分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、第533條分別定有明 文。 二、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之強制 執行,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准予假處分後(本院101年度 全字第442號),未起訴,債務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康翠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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