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全聲字第49號
聲 請 人 許創基
林蕭宏
相 對 人 頂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康志峰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,
債務人聲請命
債權人起訴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
轄法院起訴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經准為
假扣押,而
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
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
期間內起訴,此項規定於
假處
分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、第533條分別定有明
文。
二、
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
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之
強制
執行,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准予假處分後(本院101年度
全字第442號),
迄未起訴,債務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
書記官 康翠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