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全聲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限期起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全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永振膠帶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潘隆堯 相 對 人 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宮嶋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,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 即債權人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 轄法院起訴。 理 由 一、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關於假扣押之規定,於假處分準用之 。同法第533條亦有明定。 二、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對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,聲請本院 以101年度全字第1463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後,迄未起訴,債 務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思辰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