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全聲字第65號
聲 請 人 永振膠帶股份有限公司
即
債務人
法定
代理人 潘隆堯
相 對 人 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
即
債權人
法定代理人 宮嶋修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,
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
即
債權人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
轄法院起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經准為
假扣押,而
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
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
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
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關於假扣押之規定,於
假處分準用之
。同法第533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
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對聲請人請求之
強制執行,聲請本院
以101年度全字第1463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後,
迄未起訴,債
務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思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