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再易字第46號
再 審 原 告 新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
代理人 陳主福
上列再審原告新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陳主福與再審
被告財團法
人中國生產力中心間請求返還補助款等事件,再審原告對本院10
1年度簡上字第41號
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9萬4735元(計算式:本訴347008元+
反訴
947727元=0000000元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萬805元,未據再審
原告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、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,
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,逾期即
駁回其再審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
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麗真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羅振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