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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再易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再審之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再易字第46號 再 審 原 告 新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主福 上列再審原告新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陳主福與再審被告財團法 人中國生產力中心間請求返還補助款等事件,再審原告對本院10 1年度簡上字第4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9萬4735元(計算式:本訴347008元+反訴 947727元=0000000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05元,未據再審 原告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、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,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,逾期即駁回其再審 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麗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羅振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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