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勞執字第58號
聲 請 人 幸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佑群
相 對 人 黃郁晴
上列
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一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
解紀錄調解方案
所載「勞方就賠償部分共計新台幣36,680元,將
盡速賠償資方,直至結清為止」之內容,准予
強制執行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
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,前經中華民國
勞資關係協進會於民國101年9月25日調解成立,兩造就調解
方案「勞方就賠償部分共計新台幣36,680元,將盡速賠償資
方,直至結清為止」之內容達成
合意。
詎相對人
迄今尚未依
約給付,為此,
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,聲
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
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,並暫免繳
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
經查,兩造關於積欠工資之勞資爭議,前經中華民國勞資
關係協進會調解成立如
上揭調解方案之內容,
業據聲請人提
出臺北市政府100年10月8日府勞動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
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為證。聲請
人以相對人迄今未依
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,據以聲請裁
定強制執行,經
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管靜怡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
書記官 鍾雯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