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勞簡抗字第6號
抗 告 人 潘陳榮順
相 對 人 福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伯熙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
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
月26日本院臺北簡易庭所為100年度北勞簡字第139號裁定提起抗
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抗告
駁回。
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
理 由
按訴狀送達後,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情
形之一者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此觀同法第255
條之規定即明。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所謂
訴訟標的
對於數人必須
合一確定者,
乃指依
法律之規定必須數人一同起
訴或數人一同被訴,當事人之
適格始無欠缺;或數人在法律上
各有獨立實施訴訟之權能,而其中一人起訴或一人被訴時,所
受之
本案判決依法律之規定對於他人亦有效力者而言(最高法
院87年度臺抗字第137號裁定意旨
參照);又同法第255條第1
項第2款所規定之請求之基礎
事實同一,乃係指變更或
追加之
訴與原訴之原因事實,有其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,而
就原請求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,於變更或追加之訴得加以
利用,且無害於
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,俾符訴訟經濟者而
言(最高法院91年度臺抗字第648號裁定參照),故其適用範圍
,自應以
訴之聲明或訴訟標的之變更或追加為限,不得擴及當
事人之變更或追加。
本件抗告意旨
略以:抗告人於民國97年12月25日經國民就業輔
導所介紹至廖修鐘經營之相對人擔任警衛工作,廖修鐘同時為
華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華南工程公司)負責人,相對人
委託就業輔導所刊登徵求警衛之廣告,卻將抗告人指派至華南
工程公司打雜,趁抗告人失業,加以欺侮、欺騙,97年12月31
日工程完工以後,廖修鐘食言而肥,違反
誠信原則,
非但未將
抗告人調回相對人擔任警衛工作,反以契約到期不能繼續雇用
為由,
惡意遺棄;廖修鐘廣告不實,違反就業服務法、誠信原
則、
人格權保護,若廖修鐘要以華南工程公司雇用抗告人,應
撤回相對人委託就業輔導所之廣告,由華南工程公司另行刊登
廣告;抗告人之98年7 月加班費申請單是向工地主管李順雨申
請,卻遭李順雨變造申請日期為98年7 月30日,李順雨是廖修
鐘老同學及好朋友,廖修鐘袒護李順雨,找一個與案件無關之
林文吉作證,捏造
證言,不敢
具結,請求傳喚李順雨作證,以
明是非等語,聲明請求廢棄原裁定。
查本件抗告人起訴時原請求廖修鐘、廖秀梅給付新臺幣(下同
)20萬元,
嗣撤回對廖秀梅之訴,追加華南工程公司為
被告,
變更聲明請求廖修鐘、華南工程公司
連帶給付50萬元,又於10
1 年4 月18日追加相對人為被告,變更聲明請求相對人與廖修
鐘、華南工程公司連帶給付50萬元(見原審卷第155 、156 、
212 頁),
惟廖修鐘、華南工程公司不同意抗告人追加相對人
為被告(見原審卷第212、216頁),且抗告人原請求廖修鐘、
華南工程公司連帶返還
不當得利141,000元及賠償因
侵權行為
所受精神上損害359,000元,嗣於追加相對人為被告時主張:
「福華大飯店老闆於97年12月委託國民就業輔導所刊登徵求警
衛之廣告,原告經國民就業輔導所介紹到福華大飯店應徵警衛
的職務,因福華大飯店老闆廣告不實違反就業服務法,趁人之
危,趁原告失業很久找不到工作,福華大飯店老闆濫用權利,
違反誠信原則,不但沒有讓原告在福華大飯店擔任警衛的工作
,反而擅自將原告安排到華南工程(股)有限公司的一處工地
當打雜的工作……所以原告在華南工程公司那2年應該變更為
是在福華大飯店工作2年,這樣才合乎情理法」
等情(見原審
卷第156至161頁),並變更請求相對人與廖修鐘、華南工程公
司依勞動契約關係連帶給付加班費1,600元、
資遣費53,0 00元
、特別休假工資65,600元及賠償因侵權行為所受精神上損害
379,800元(見原審卷第212頁),
難認其訴訟標的對於相對人
與廖修鐘、華南工程公司必須合一確定,且抗告人於100年8月
1日起訴後,
迄101年4月18日始追加相對人為被告,亦有礙廖
修鐘、華南工程公司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。
依首揭說明,抗告
人追加相對人為被告,難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之規定,
不應准許。從而,原法院以抗告人追加相對人為被告,與民事
訴訟法第255條所定要件不符,裁定駁回此部分追加之訴,
自
無不合。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,求為廢棄,為無理由,應
予駁回。
據上結論,本件抗告為無理由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
項、第495條之1第1項、第449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 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
勞工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玲玉
法 官 林芳華
法 官 林晏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再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
書記官 洪王俞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