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
勞訴字第101號
原 告 葉鎮強
被 告 巨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居淳
訴訟代理人 甘清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
三時三十五分,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思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