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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勞訴字第101號 原   告 葉鎮強 被   告 巨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居淳 訴訟代理人 甘清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 三時三十五分,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思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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