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
勞訴字第107號
原 告 蔡文純
訴訟
代理人 陳金泉
律師
葛百鈴律師
顏邦峻律師
被 告 引雅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智超
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六日下午四時
二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晏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洪王俞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