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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原   告 蔡文純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      葛百鈴律師       顏邦峻律師 被   告 引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超 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六日下午四時 二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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