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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原   告 欣佰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佩鷺 訴訟代理人 林青賢 原   告 李相台診所即李相台.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      朱慧倫律師 被   告 鍾明道 訴訟代理人 曾昭牟律師 複代理人  楊佳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3時 20分,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。原告應於庭期前提出被告於受 雇期間所製作之全部工作紀錄、執行工作及執行進度報表、與律 師聯絡報表或其他書面文件資料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思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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