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
勞訴字第127號
原 告 欣佰聖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佩鷺
訴訟代理人 林青賢
原 告 李相台診所即李相台.
前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
律師
朱慧倫律師
被 告 鍾明道
訴訟代理人 曾昭牟律師
複代理人 楊佳純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3時
20分,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。原告應於庭期前提出被告於受
雇
期間所製作之全部工作紀錄、執行工作及執行進度報表、與律
師聯絡報表或其他書面文件資料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思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