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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欣佰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佩鷺 上 訴 人 李相台診所即李相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明道間因. 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伍拾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勞工法庭 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盈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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