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
勞訴字第129號
原 告 建有企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
代理人 高俊義
原 告 盧清舜
共 同 鄭志政
律師
訴訟代理人
上列原告與
被告陳火炎、李黎鳳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
訴僅繳納
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,
惟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
幣壹佰貳拾玖萬玖仟貳佰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
捌佰柒拾元,尚欠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柒拾元未繳。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三日
內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到院,如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汪怡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
書記官 楊勝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