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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勞訴字第129號 原   告  建有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高俊義 原   告  盧清舜 共   同  鄭志政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火炎、李黎鳳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 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,惟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壹佰貳拾玖萬玖仟貳佰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 捌佰柒拾元,尚欠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柒拾元未繳。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三日 內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到院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勞工法庭 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勝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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