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
勞訴字第135號
上 訴 人 仟丞消防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坤祥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堅豪間因101年度勞訴字第135號給付薪
資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
壹拾伍萬柒仟陸佰陸拾玖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新台幣貳仟肆
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
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
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管靜怡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
書記官 鍾雯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