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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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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勞訴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洪堅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仟丞消防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,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7日本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35號判決 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,補正上訴聲明,並依上訴聲明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並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,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、第77條之16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,未依法表明上訴聲明,亦未繳納裁判 費,使本院無法依上訴人不服程度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, 以裁定命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5日內,補正上訴聲明,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,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 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雯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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