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
勞訴字第135號
上 訴 人 洪堅豪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仟丞消防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
,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7日本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35號判決
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,補正
上訴聲明,並依上訴聲明繳
納第二審
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上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
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並依
訴訟標的金額按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,繳納第二
審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、第77條之16第1
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,未依法表明上訴聲明,亦未繳納裁判
費,使本院無法依上訴人不服程度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,
以裁定命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5日內,補正上訴聲明,並按
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,
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
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管靜怡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鍾雯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