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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勞訴字第145號 原   告 劉亦宸 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律師 被   告 拓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裕文 訴訟代理人 姚良龍律師       羅淑瑋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 理 人 林健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業經辯論終結,茲查本件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O二年三月 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勞工法庭 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茗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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