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
勞訴字第165號
原 告 曾皇基
訴訟
代理人 陳學驊
律師
複代理人 杜青芬
被 告 一路發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楊清雲
被 告 一路領先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彭琇惠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炎平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4日
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主文第一項、第四項「新臺幣參拾肆
萬伍仟零參拾貳元」,均應更正為「新臺幣參拾伍萬零仟肆佰玖
拾玖元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、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
書記官 楊茗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