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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勞訴字第181號 上 訴 人 鐵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色棉 被上訴人  劉訓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玖佰叁拾萬玖仟陸佰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柒佰伍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勝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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