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
勞訴字第181號
上 訴 人 鐵岸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梁色棉
被
上訴人 劉訓雄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玖佰叁拾萬玖仟陸佰元,應徵第二
審
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柒佰伍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
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
書記官 楊勝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