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
勞訴字第184號
原 告 洪鳳珠
訴訟
代理人 許碧真法扶
律師
被 告 德
如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太平
訴訟代理人 黃勝助
林明煌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
4時,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
書記官 謝盈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