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
勞訴字第194號
原 告 陳炳儒
訴訟
代理人 曾德麟
葉忠雄
律師
被 告 立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明達
訴訟代理人 李采霓律師
複代理人 蔡佩真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四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
分,在本院第26法庭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管靜怡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鍾雯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