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勞訴字第204號 原   告 呂生根 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律師(法扶律師) 被   告 中國郵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致祥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      葛百鈴律師       顏邦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O二年三月五日上午十一時 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茗瑋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