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
勞訴字第204號
原 告 呂生根
訴訟
代理人 林明輝
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中國郵報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致祥
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
葛百鈴律師
顏邦峻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O二年三月五日上午十一時
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
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
書記官 楊茗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