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
勞訴字第213號
原 告 信賴互動行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佩珍
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
律師
徐明水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藍曉彤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雖
據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8480元,
惟查
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之
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77萬9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元,聲明第二項為
非因財產權而起
訴者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
幣3000元, 合計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480元,原告僅繳
納新臺幣8480元, 尚欠新臺幣3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,向本院補
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蔡雲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