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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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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勞訴字第213號 原   告 信賴互動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佩珍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      徐明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曉彤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8480元,惟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77萬9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元,聲明第二項為非因財產權而起 訴者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3000元, 合計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480元,原告僅繳 納新臺幣8480元, 尚欠新臺幣3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,向本院補 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1  年  9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1  年  9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雲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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