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
勞訴字第216號
原 告 李真屏
原 告 沈瑞祿
原 告 廖文靜
原 告 陳延昇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江百易
律師
複 代理人 丁怡文
被 告 頂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金巧珍
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
訴訟代理人 虞允文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
下午3時20分,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林思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