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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勞訴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聚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 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淑芬間給付薪資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3,298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,505元,未據上訴人 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勞工法庭  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鍾雯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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