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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勞訴字第251號 原   告 余坤益 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法扶律師 被   告 三卓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盛昌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具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0日 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10月2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,均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素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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