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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勞訴字第256號 原   告 邱皇人 被   告 科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澤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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 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 有明定。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 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28條第1項亦 有明文。 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,有公司登記資料 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規定,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碧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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