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
勞訴字第284號
原 告 廣隆昌控制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天佑
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
律師
張仁龍律師
上 一 人
複代 理 人 張庭瑜
洪宗暉律師
被 告 楊子漢
聖睿實業有限公司
兼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許忠賢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律師
複代 理 人 陳冠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11日
所為之判決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其
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「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
分之四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訴訟費用由被告楊子漢負擔十分之
四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
書記官 楊茗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