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勞訴字第284號 原   告 廣隆昌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天佑 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律師       張仁龍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 理 人 張庭瑜       洪宗暉律師 被   告 楊子漢       聖睿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忠賢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律師 複代 理 人 陳冠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11日 所為之判決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 分之四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訴訟費用由被告楊子漢負擔十分之 四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茗瑋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