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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勞訴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子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隆昌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 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64萬3,8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0,575 元,未據上訴人 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勞工法庭 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茗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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