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
勞訴字第284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楊子漢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隆昌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等事
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64萬3,8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 萬0,575 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
書記官 楊茗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