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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簿冊保管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司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簡幸萱即駿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指定簡幸萱(身份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)為駿朋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(公司統一編號:00000000)之簿冊 及文件保存人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駿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。 理 由 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,將各項簿冊及文件,保 存10年。其保存人,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,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。 本件聲請人主張駿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駿朋投資公司) 依法清算完結,且經聲請人同意擔任駿朋投資之簿冊文件保存 人,為此聲請指定其為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 提出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、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為證,復經本 院調閱90年度司字第454 號案卷核屬,本件聲請經核尚無 不合,應予准許。 依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曾寶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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