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10號
聲 請 人 簡幸萱即駿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
清算人
上列
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指定簡幸萱(身份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)為駿朋
投資股份有限公司(公司統一編號:00000000)之簿冊
及文件保存人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駿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。
理 由
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,將各項簿冊及文件,保
存10年。其保存人,由清算人及其
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
,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。
本件聲請人主張駿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駿朋投資公司)
依法清算完結,且經聲請人同意擔任駿朋投資之簿冊文件保存
人,為此聲請指定其為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
等情,
業據其
提出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、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為證,復經本
院調閱90年度司字第454 號案卷
查核屬實,本件聲請經核尚無
不合,應予准許。
依
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
書記官 曾寶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