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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簿冊保管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司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杜辰生即怡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陳長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怡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指定邱梅芳(民國000年0月00日生,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 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○弄○號三樓)為怡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 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怡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。 理 由 一、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,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,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,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怡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怡 安公司)之清算人,怡安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,並將清算 期間內現金收支表、損益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股東權益變動表 、清算申報書收據、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、清算後資產負債 表、監察人聲明書、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呈送在案,本件經 徵得邱梅芳本人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,為此聲請指定邱 梅芳為怡安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,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 錄、簿冊保管清冊、簿冊保管人就任同意書等件為證。 三、經調閱本院87年度司字第8號呈報清算人案卷,審核無誤, 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、第181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余富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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