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98號
聲 請 人 杜辰生即怡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
清算人
代 理 人 陳長文
律師
上列
聲請人聲請指定怡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指定邱梅芳(民國000年0月00日生,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
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○弄○號三樓)為怡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
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怡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負擔
。
理 由
一、
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,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
存10年,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
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
,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怡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怡
安公司)之清算人,怡安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,並將清算
期間內現金收支表、損益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股東權益變動表
、清算申報書收據、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、清算後資產負債
表、
監察人聲明書、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呈送在案,
嗣本件經
徵得邱梅芳本人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,為此聲請指定邱
梅芳為怡安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,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
錄、簿冊保管清冊、簿冊保管人就任同意書等件為證。
三、經調閱本院87年度司字第8號呈報清算人案卷,審核無誤,
本件聲請
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、第181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聲明不服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余富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