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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簿冊保管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司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柯鈺羚即宏鑫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指定柯鈺羚為宏鑫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千元由宏鑫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,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,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,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人柯鈺羚即宏鑫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,其主張宏 鑫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,且經徵得柯鈺羚(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簿冊文件保存人,為此 聲請指定柯鈺羚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,並提出宏鑫行 銷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錄、宏鑫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簿冊 文件清冊、同意書等件附卷為證。 三、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592 號呈報清算人 案卷,核屬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明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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