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07號
聲 請 人 柯鈺羚即宏鑫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
清算人
上列
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指定柯鈺羚為宏鑫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千元由宏鑫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,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
存10年,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
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
,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柯鈺羚即宏鑫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,其主張宏
鑫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,且經徵得柯鈺羚(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簿冊文件保存人,為此
聲請指定柯鈺羚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,並提出宏鑫行
銷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錄、宏鑫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簿冊
文件清冊、同意書等件附卷為證。
三、經本院
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592 號呈報清算人
案卷,
查核屬實。
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淑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徐明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