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303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台灣邁達斯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唐中一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美商疾風國際有限公司台灣
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祥齡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貳拾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
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