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376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財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樓
法定
代理人 葉林傳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坤福工程有限公司
樓
法定代理人 蔣夢麟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一
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一
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一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