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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0376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03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財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樓 法定代理人 葉林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坤福工程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樓 法定代理人 蔣夢麟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  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  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   一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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