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431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、30號
法定
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陳亭如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吉迪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國信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元,及自民國一
百零一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