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63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康立廣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翠珍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神乎奇指科技國際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趙亦廷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
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序號│本金(新臺幣)│ 利 息 起 算 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110,000 元 │民國100 年11月23日 │
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100,000 元 │民國100 年12月20日 │
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