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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14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14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財欣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泉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詹旻樺、詹凱翔、詹偉翔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證物一、證物二影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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