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18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18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鈺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聖欽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柏科萊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支票(票號:AG0000000、AG0000000 、AG0000000 、   LM0000000 )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(請求票款時,應提出   全部支票退票理由單之清晰影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