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881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鈺響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彭聖欽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柏科萊科技有限公司
兼
法 定
代 理 人 林大鈞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肆拾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伍佰肆拾玖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債務人應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五、查
聲請人就
系爭支票(票號:AG0000000 、AG0000000 、AG
0000000 、LM0000000 )提示日即
退票日民國101 年5 月31
日前之利息無
請求權,此部分聲請
於法不合,應予
駁回。
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七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八、如不服本
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