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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188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18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鈺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聖欽 相 對 人債務人  柏科萊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大鈞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肆拾元,及自民   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   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伍佰肆拾玖元,  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  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,  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  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四、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 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查聲請人系爭支票(票號:AG0000000 、AG0000000 、AG   0000000 、LM0000000 )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101 年5 月31   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,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七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八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  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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