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039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黃國銘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宏欣清潔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鑾卿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柒佰元,及自民國
一百零一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