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280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慶年
代 理 人 何奕寬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印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 定
代 理 人 賴孟珠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青玄
林朝鐸
林立緯
林孟瑩
賴滄海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伍萬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