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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228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22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何奕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印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賴孟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林青玄       林朝鐸       林立緯       林孟瑩       賴滄海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伍萬元,及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  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   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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