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2927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新生111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封竹芬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捷普資訊有限公司間聲請發
支付命令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未據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請補繳裁判費。
二、請提出正確之
聲請狀正本。
三、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