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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29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29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新生111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封竹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捷普資訊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請補繳裁判費。 二、請提出正確之聲請狀正本。 三、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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