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539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鈺響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彭聖欽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浩崴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克義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元,及自民國一
百零一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貳拾伍元,及自
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陸佰叁拾元,及自民
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。
四、債務人應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