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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353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35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鈺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聖欽 相 對 人債務人  浩崴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克義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元,及自民國一   百零一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  息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貳拾伍元,及自   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  算之利息。 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陸佰叁拾元,及自民   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  算之利息。 四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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