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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36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36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捷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柏科萊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釋明支票(票號0000000 )之正確金額,並提出正確之附   表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1   年  6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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