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363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36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捷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柏科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鈞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貳拾捌元,及自   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   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伍佰壹拾捌元,及  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   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肆佰貳拾陸元,及  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  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 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