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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364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36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巨偲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秀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大英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國乃大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  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 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7   月   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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