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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386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38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王子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創世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6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魏明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吳雅婷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元,及如附   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  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13860號 利息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 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001│新臺幣│吳雅婷、創│自民國101年4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按本行定儲│ │  │414000│世紀資訊股│月7日起   │      │利率指數按季浮│ │  │元  │份有限公司│      │      │動加碼年率2.1 │ │  │   │、魏明達 │      │      │%(目前為年率│ 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3.48%)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002│新臺幣│吳雅婷、創│自民國101年4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按本行定儲│ │  │966000│世紀資訊股│月7日起   │      │利率指數按季浮│ │  │元  │份有限公司│      │      │動加碼年率2.1 │ │  │   │、魏明達 │      │      │%(目前為年率│ 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3.48%)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違約金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 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001│新臺幣│吳雅婷、創│自民國101年5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逾期在六個│ │  │414000│世紀資訊股│月7日起   │      │月以內者按上開│ │  │元  │份有限公司│      │      │利率百分之十,│ │  │   │、魏明達 │      │      │逾期超過六個月│ 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部分按上開利率│ 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二十計算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002│新臺幣│吳雅婷、創│自民國101年5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逾期在六個│ │  │966000│世紀資訊股│月7日起   │      │月以內者按上開│ │  │元  │份有限公司│      │      │利率百分之十,│ │  │   │、魏明達 │      │      │逾期超過六個月│ 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部分按上開利率│ 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二十計算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件: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1年度司促字第13860號)   (一)緣債務人創世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4月7日   ,邀同其餘債務人魏明達、吳雅婷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   借款2筆,金額合計為新臺幣(以下同)3,000,000元整,借   款期間自民國98年4月7日起至民國103年4月7日止,約定自   借款日起,本金按月平均攤付,各筆貸款利率詳如附表,採   機動利率計付利息。債務人未依約履行所負之債務時,除仍   按上開利率計息外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約定利   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另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  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並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第六條之情事時   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有債務人簽立之授信契約書及借據為   憑。   (二)詎債務人創世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還本付息僅繳納至   民國101年4月7日止,即未再依約繳納本息,聲請人於101年   5月16日發給債務人催告函,債務人雖收取上述催告函,惟   訖未與聲請人協議還款事宜且相應不理,是依據債務人所立   授信契約書第六條第一款約定,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,共計   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1,380,000元整及詳如附表所示之   利息暨違約金,聲請人依授信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等負連   帶清償之責任。   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茲為求償之簡   便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   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促   期清償,以保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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