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860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濬智
代 理 人 王子春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創世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6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魏明達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吳雅婷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
附表
101年度司促字第13860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吳雅婷、創│自民國101年4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
按本行定儲│
│ │414000│世紀資訊股│月7日起 │ │利率指數按季浮│
│ │元 │份有限公司│ │ │動加碼年率2.1 │
│ │ │、魏明達 │ │ │%(目前為年率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3.48%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吳雅婷、創│自民國101年4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按本行定儲│
│ │966000│世紀資訊股│月7日起 │ │利率指數按季浮│
│ │元 │份有限公司│ │ │動加碼年率2.1 │
│ │ │、魏明達 │ │ │%(目前為年率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3.48%)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吳雅婷、創│自民國101年5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逾期在六個│
│ │414000│世紀資訊股│月7日起 │ │月以內者按
上開│
│ │元 │份有限公司│ │ │利率百分之十,│
│ │ │、魏明達 │ │ │逾期超過六個月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部分按上開利率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百分之二十計算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吳雅婷、創│自民國101年5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逾期在六個│
│ │966000│世紀資訊股│月7日起 │ │月以內者按上開│
│ │元 │份有限公司│ │ │利率百分之十,│
│ │ │、魏明達 │ │ │逾期超過六個月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部分按上開利率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百分之二十計算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1年度司促字第13860號)
(一)緣債務人創世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4月7日
,邀同其餘債務人魏明達、吳雅婷為連帶
保證人,向
聲請人
借款2筆,金額合計為新臺幣(以下同)3,000,000元整,借
款期間自民國98年4月7日起至民國103年4月7日止,約定自
借款日起,本金按月平均攤付,各筆貸款利率詳如附表,採
機動利率計付利息。債務人未依約履行所負之債務時,除仍
按上開利率計息外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約定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另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並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第六條之情事時
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有債務人簽立之授信契約書及借據為
憑。
(二)
詎債務人創世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還本付息僅繳納至
民國101年4月7日止,即未再依約繳納本息,聲請人於101年
5月16日發給債務人催告函,債務人雖收取上述催告函,
惟
訖未與聲請人協議還款事宜且相應不理,是依據債務人所立
授信契約書第六條第一款約定,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,共計
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1,380,000元整及詳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
暨違約金,聲請人依授信契約
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等負連
帶清償之責任。
(三)
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茲為
求償之簡
便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
定,狀請
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促
期清償,以保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