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007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許耀文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益可企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陳林月雲
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正次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伍佰捌拾元
,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