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015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金樹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金樹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零貳萬叁仟玖佰叁拾
捌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